威廉·羅伯特森·尼科爾 -- 講解者聖經註釋 與 講解者聖經辭典

William Robertson Nicoll -- The Expositor's Bible and The Expositor's Dictionary
60-禧年與住宅

禧年與住宅

利 25:29-34

「人若賣城內的住宅,賣了以後,一年之內可以贖回;一年之內,他有贖回的權柄。若不贖回,滿了一年,那城內的房屋就定準歸買主,世世代代永遠為業;禧年也不得出來。但房屋在無城牆的村莊裡,要看為鄉下的田地一樣,可以贖回;到了禧年也要出來。然而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其中的房屋,利未人可以隨時贖回。若是利未人不贖回,在所得為業之城內的房屋,到了禧年就要出來;因為利未人在以色列人中的房屋,是他們的產業。但他們各城郊野之地,不可賣,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

利 25:29-34 考慮了禧年條例在住宅買賣上的應用:首先(利 25:29-31),針對一般民眾的買賣;其次(利 25:32-34),針對利未人房屋的買賣。在前者之下,我們首先看到關於「城內住宅」買賣的律法;規定禧年的回歸律法不適用於此,且贖回權僅在一年內有效。將城內房屋排除在回歸律法之外的顯而易見的原因是,該律法僅涉及可用於畜牧或農業以維持人類生存的土地。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接下來規定(利 25:31),對於無城牆村莊的房屋,贖回和禧年回歸的律法應當與土地一樣適用。因為村莊的居民是牧人和耕作者;房屋被正確地視為土地的必要附屬物,沒有它,土地的使用將無法實現。但由於上帝在最初分配土地時沒有給利未人分配土地——除了他們的房屋外,他們沒有其他產業(利 25:33)——為了確保他們享有像其他人對土地那樣的永久持有權,規定在他們的情況下,他們的房屋作為他們唯一的房地產,應當像其他支派的土地持有權一樣對待。

禧年律法與土地個人權利的關係既已確定並闡明,接下來(利 25:35-55)考慮了該律法在奴隸制度上的應用。很自然地,這一部分以一項普遍的訓誡開始(利 25:35-37),即幫助並仁慈地對待任何變得貧窮的弟兄。「你的弟兄在你那裡若漸漸貧窮,手中缺乏,你就要幫補他,使他與你同住,像外人和寄居的一樣。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上帝,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這條律法的明顯目的是盡可能防止那種可能迫使人為了生存而賣身為奴的極端貧困。債務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種負擔,對窮人尤其如此;但當原始債務加上不斷支付的利息時,債務就成了更沉重的負擔。因此,不僅是現代意義上過高利息的「高利貸」,而是禁止向任何希伯來債務人索取或收取任何利息。基於同樣的原則,禁止對借給窮弟兄的糧食收取增益;例如,當一個人借給他人二十斗小麥,條件是到期時必須歸還二十二斗。這條命令通過提醒他們所擁有的一切是從誰那裡得到的,以及以何種寬鬆的條件(作為禮物)得到的,來加以強制執行(利 25:38);這是來自他們立約的上帝,祂親自作為他們的擔保,確保他們這樣做不會有損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曾領你們出了埃及地,為要賜你們迦南地,作你們的上帝。」因此,他們不需要訴諸向同胞弟兄索取利息和增益來維持生計,而是要像耶和華他們的上帝那樣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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